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本(111)年3月7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

二、依據春節前後COVID-19本土疫情趨勢、有效再生數(Effective reproductive number, Rt值)、檢驗陽性率及不同Omicron基因序列之傳播鏈等疫情狀況統計,顯示春節期間國內本土疫情穩定可控;復經審慎考量Omicron存有縮短潛伏期跡象,暴露病毒後7天及10天內發病者比率分別達95%及99%以上,且感染Omicron之住院率及死亡率較其他變異株低,在國內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之基礎劑及追加劑接種率下,預估未來感染個案仍將以無症狀或輕症居多,再參考鄰近之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陸續縮短檢疫措施等因素,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縮短居家檢疫天數為10天,並於檢疫期滿後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旨揭居家檢疫政策調整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3月7日零時起之入境人員(航班表定抵臺時間),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二)檢疫天數: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10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11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檢疫地點: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
(四)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3、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行10天檢疫至期滿。
4、入境人員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五)檢測措施:
1、PCR檢測:
(1)檢測次數計2次,分別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第0天)及檢疫期滿前(入境後第10天)各進行1次。
(2)檢測作業:入境時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檢疫期滿前之檢測,請依現行作業安排入境人員搭乘防疫車輛前往指定醫療院所進行採檢,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疫地點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3)檢測費用:PCR檢測費用由指揮中心公費支付,另就醫採檢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車輛之交通費用,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費用方式辦理。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1)檢測次數計5次,分別於入境人員檢疫之第3天、第5天、第7天與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入境後第13天)及第6-7天(入境後第16-17天)各進行1次,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
(2)入境人員之快篩結果:
甲、於檢疫期間請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另請前述管理單位獲知入境人員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聯繫,由衛生單位安排快篩陽性者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由衛生單位衡酌協助安置事宜。
乙、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及第6-7天快篩結果採現行發送雙向簡訊,由入境人員自主回報方式辦理,不另派員關懷追蹤,請各局處關懷人員於檢疫期間進行關懷作業時提醒入境人員;地方政府衛生局於接獲入境人員主動告知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電郵通知之快篩陽性對象時,安排其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等事宜。
四、為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管理與關懷,請依「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加強針對採1人1戶進行居家檢疫者進行訪查,如經訪查有違規事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嚴守社區防疫安全。
五、檢附「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國際港埠入境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各1份。
六、本案附件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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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放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外來人士(含陸港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入境案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6780號函辦理。
二、 基於人道及家庭團聚考量,對於持我國有效居留證之外來人士(含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陸港澳人士等,不含移工及學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即日起得入境,並依入境檢疫規定,隔離檢疫14天及自主健康管理7天。
三、 相關措施如下:
(一) 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簽證來臺。
(二) 陸港澳人士: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
(三) 配合農曆春節前國人返鄉/入境潮之分流措施,請先行完成防疫旅宿預定,於本年12月14日前入境或延至111年2月1日後始入境,並遵循我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持搭機前3日內PCR陰性報告,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之線上申報等)。
四、 本案相關問題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王視察,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380。

為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緊急避難疏散並兼顧防疫措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COVID-19社區防疫相關處分書與防疫指引

二、 為降低COVID-19社區傳播風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前已規範快篩陽性者、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等對象,於隔離或檢疫期間應留在家中(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地方政府指定範圍內),禁止外出,倘隔離或檢疫期間擅自外出或其他違規情節,行為人除強制安置亦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外,並依規定裁罰。
三、 惟考量隔離或檢疫期間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避免前開對象之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離開隔離或檢疫處所之適當行為,不予處罰,其法律免責已於行政罰法第13條明文規範。
四、 爰此,該署已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居家隔離/檢疫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應強制安置者版)」、「確診個案注意事項」、「接觸者注意事項」及「COVID-19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s://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

「青少年COVID-19疫苗接種後發生疑似不良事件後送責任醫院」急診就醫諮詢窗口,業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二、 指揮中心自本(110)年9月22日起,為年滿12歲至未滿18歲青少年進行COVID-19疫苗接種服務,考量疫苗接種後可能產生不良反應,如發生罕見的心肌炎或心包膜炎等,為確保是類對象接種疫苗之安全,建立疫苗接種疑似不良事件後送醫院,以供民眾及時獲得適切之醫療照護及就醫資訊。
三、 有關「青少年COVID-19疫苗接種後發生疑似不良事件後送責任醫院」急診就醫諮詢窗口、「COVID-19疫苗學生校園接種問答輯」及「mRNA疫苗接種後心肌炎/心包膜炎指引」,業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 COVID-19疫苗/COVID-19疫苗校園接種作業項下。

因應境外移入Delta變異株疫情,落實生病不上班及不上課原則!

一、為降低校園群聚感染風險,請落實配戴口罩、體溫量測、手部消毒、衛教宣導、環境通風及清潔消毒等防疫措施。
二、請學生及其同住家人落實健康監測並如實記錄,倘有身體不適情形者,應儘速就醫,並落實生病不上班及不上課原則。

110學年度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開學前準備

https://cpd.moe.gov.tw/page_two.php?id=35072

公告日期:2021-08-17
  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確保教職員工生健康,教育部已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草案)送指揮中心核定。

  110年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因疫情影響,調整為線上視訊會議,自110年6月至8月間共召開3次會議,對於今年疫情之因應進行討論,並針對有關教職員工接種疫苗事宜、線上教學資源、設備建置及教師增能研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開學前完成防疫配套措施等議題進行討論,並獲得局處長共識。

  為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校園防疫措施,因應各級學校規模不同,且防疫物資需求不一,教育部於110年8月16日函文各縣市政府,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購置防疫物資及用品,如用餐隔板、COVID-19快篩試劑、備用口罩及消毒用酒精等,補助經費計3億444萬5,500元。

  教育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第二級警戒防疫措施及相關指引,規劃訂定各項防疫強化作為,將於開學後每兩週滾動修正防疫管理指引,相關內容摘述如下:

一、防疫整備工作:
(一)學校及幼兒園開學前務必召開防疫小組會議,研議校(園)內防疫措施,加強物資盤點。
(二)配合各縣市政府環保機關於開學前加強校園內環境消毒工作。
(三)開學前針對教室、各學習場域(含游泳池)、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進行衛生清潔消毒及空間清消管理。

二、服務及入校條件:
(一)學校教職員工及工作人員,應符合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之服務及入校條件;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 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二)開學後,家長及訪客原則不入校(園),但經學校及幼兒園認定有入校必要者除外。
(三)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發燒或急性呼吸道感染者,應確實落實「生病不上班、不入校(園)」。

三、個人衛生防疫措施:
(一)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上學前先量測體溫,如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息避免外出。
(二)到校後,學校應落實入校(園)時及下午上課前師生體溫量測、手部清消及監測健康狀況。
(三)全校(園)師生除用餐及飲水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四、環境及空間清消管理
(一)每日定期針對教室、各學習場域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進行衛生清潔及消毒,並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消毒頻率。
(二)學校學生交通車與幼童專用車應加強清消管理,且應造冊並落實固定座位。
(三)維持各學習場域及用餐環境通風,開冷氣時應於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每扇至少開啟15公分,並加強通風及清消。

五、教學活動防疫措施:
(一)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之課程及活動,採「固定座位」、「固定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
(二)室外體育課程,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特別是容易肢體接觸或團隊性運動項目課程,授課教師須調整課程目標、教學內容與評量方式,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三)為落實全程佩戴口罩,進行體育課程時,請授課老師評估運動強度並留意學生身體狀況,適時調整課程內容。
(四)實習實作與實驗應採固定分組,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備、器材之需要,輪替前應先澈底消毒。
(五)學校得以跑班方式實施教學活動,如社團活動及課後照顧等,應依不同班別不同教室採「固定座位」、「固定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考。

六、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遵守空間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點規劃,且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等,另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相關防疫管理措施。

七、學校辦理大型集會活動如開學典禮、週會或迎新活動等,仍應採線上方式辦理為原則;如採實體方式辦理,應依指揮中心規定,活動人數上限為室內50人,室外100人之措施辦理,倘超過人數應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八、餐飲防疫:
(一)應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供裝水用不得以口就飲。
(二)教室內用餐應維持環境通風良好,以個人套餐並使用隔板入座或維持社交距離用餐,且不得併桌共餐;用餐期間禁止交談,用餐完畢落實桌面清潔及消毒。
(三)校內美食街及商店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九、開放學校戶外操場,並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或縣市政府公告之防疫規定辦理,其餘校園區域及設施不開放人員使用及進入。

  教育部呼籲,因應國內外疫情,請學校及家長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為師生健康安全努力,學校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並落實查核機制;教育部將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狀況,於開學後每兩週滾動修正防疫管理指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 依據本府110年8月9日府衛疾字第1100192037號函辦理。
二、 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本年7月27日起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爰修正旨揭公告規定。
三、 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下載。

376735100E_1100074021_ 第二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state=F5D336F102ACBC68&s=608D6822B29A7ACC&sms=169B8E91BB75571F

本(110)年7月2日12時起實施「所有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於檢疫第10至12天以COVID-19抗原家用快篩試劑自行進行一次快篩」措施,自本年7月14日起調整實施對象年齡為18歲以上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8月2日桃衛疾字第110006738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18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建議應由18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象為 「18歲以上民眾」,未滿18歲(入境年-出生年<18)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7月14日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18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18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降低COVID-19 Delta變異株社區傳播風險,自110年7月2日中午12時起,加強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健康監測措施

鑒於COVID-19 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強,該中心自110年7月2日中午12時(航班抵達時間)起,加強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健康監測,包括:
(一) 14天內具「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之入境旅客,一律公費入住集中檢疫所14天,且須配合入住時、檢疫期滿進行COVID-19病毒核酸檢驗(PCR)檢測;另檢疫第10至12天以COVID-19抗原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快篩。
(二) 14天內無「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之入境旅客,入境時配合採深喉唾液及進行PCR檢測,並搭乘防疫車隊前往防疫旅宿或自費入住集中檢疫場所完成14天檢疫,檢疫第12至14天進行PCR檢測,第10至12天以COVID-19抗原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快篩。
三、 前揭加強措施中,民眾於居家檢疫期間進行快篩,須依「入境民眾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辦理。民眾入境時由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發放快篩試劑,另於居家檢疫第10天當日上午由電信業者發送1次性簡訊及於「疫止神通」推播提醒居家檢疫者進行快篩,並附操作說明短片網址連結;快篩陽性需立即通知居家檢疫健康關懷人員轉知居檢所在地之衛生單位。
四、 為加強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健康監測,請學校提醒境外生於居家檢疫第10-12天應進行COVID-19抗原快篩,並於確認其完成快篩後,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登錄說明如附件3,學校獲知學生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所在地衛生局聯繫,由衛生局安排快篩陽性學生至指定採檢院所進行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由衛生局衡酌協助安置事宜;另外,快篩結果非陽性或陰性,請登錄為「不明」,因故無法於第10-12天間完成快篩者,請登錄為「未完成」。
五、 入住集中檢疫所學生之健康關懷、提醒進行COVID-19抗原快篩及快篩陽性者之處置等作業,均由集中檢疫所衛生組辦理。
六、 為使旨揭對象清楚明瞭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該中心已研訂「入境民眾居家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另此次撥配之「福爾威創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篩檢驗套組檢驗操作說明」短片,均已放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供參考運用。
七、 檢附前開作業流程及入境民眾居家檢疫期間COVID-19抗原快篩結果登錄說明各一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下載。
376735100E_1100062364_入境民眾居家檢疫期間 COVID-19 抗原快篩結果登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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