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10)年7月2日12時起實施「所有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於檢疫第10至12天以COVID-19抗原家用快篩試劑自行進行一次快篩」措施,自本年7月14日起調整實施對象年齡為18歲以上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8月2日桃衛疾字第110006738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18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建議應由18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象為 「18歲以上民眾」,未滿18歲(入境年-出生年<18)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7月14日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18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18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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